• Aug 03 Wed 2016 20:15
  • 羈押

<關於羈押的8件事>

廚師吳志展因為不滿員警一天內開了數張違停罰單,持菜刀砍傷員警,昨日檢察官聲請羈押,但新北地院認為吳志展坦承犯罪、也沒有逃亡之虞,但為確保被告到庭,以30萬具保代替羈押。新北地檢署今天拘提後,再度向法院聲請羈押,剛剛新北地院裁准。那麼,羈押的目的是什麼?有什麼樣的要件?吳志展是否應該羈押?以下是關於羈押的8件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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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在97年間 認識一位朋友 自稱是投資客 專做房屋買賣  說自己有很多房屋可以買賣套現等等

之後又說他名下有房屋 不方便背房貸 看到我信用良好 就拱我去買一間華廈 也沒多大 約30坪不到 我也只看到過ㄧ次 因我住台北 也在台北工作 所以真的 只看一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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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科罰金是可以分期繳納的,民眾可到各法院(或地檢署)服務中心諮詢,檢察官遇到可易科罰金案,也會考量當事人經濟情況,讓當事人改天再繳清罰金或分期付款。

 民眾聲請分期有兩種方式,一是被檢方傳喚時當場提出佐證和詳述理由,另一是寫狀紙聲請。為規避有錢卻藉故拖延,檢方通常同意分三期(每月繳一期),若出示低收入戶等資料,檢方可能同意分六到十二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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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便利商店店員甲趁店長乙不注意時,將限量贈品小熊放進自己的背包中,下班前甲對乙佯稱該贈品小熊似乎遭客人偷走,乙信以為真只好自認倒楣。甲將贈品小熊帶走後,將此小熊以1千元賣給不知情的丙。試問:甲有何刑責?(25分)

【擬答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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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大學生甲發現同為室友的同學乙在期末考時作弊,甲遂要求乙必須獨自承擔本來是平均分配的寢室清潔工作,不然便要舉發乙作弊情事,乙迫於無奈只好照做。試問:甲有何刑責?(25分)

【擬答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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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甲男、乙女為情侶,乙女因為罹患絕症全身癱瘓。某日,乙跟甲提及自己生不如死,希望甲能讓自己早日解脫,乙說完後隨即入睡,甲心有不捨,遂以枕頭將乙悶死。嗣後,經由乙的日記以及多位閨中密友證實,乙跟甲表達想死的念頭只是撒嬌,希望能獲得甲更多的關愛,事實上並沒有要求甲結束自己生命的意思。試問:甲有何刑責?(25分)

【擬答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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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友正律師:買到瑕疵漏水預售屋時,買方是可以向建商主張物之瑕疵擔保,要求減少價金,若瑕疵重大時,是可以主張解除契約,而若建商有保固,買方亦可以不解除契約,請求損害賠償。此外,也可以主張建商不完全給付,要求建商修補或賠償。而如果因為建商漏水造成買方有財物上的損害,也是可以向建商請求賠償。最後,別忘記蒐集證據與通知,若真的遇到問題,首先要拍照或錄影存證,然後立刻通知建商房屋有瑕疵,如此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。

新屋1年就漏水 住戶氣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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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友正律師 依民法第75條規定,無行為能力人(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)所為之意思表示是無效的,而有行為能力人若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,是如同無行為能力人所為,一樣也是無效的。因此新聞中的婦人若已經失智,則縱然其未受監護宣告仍屬有行為能力人,但因為其已失智,因此其所為的意思表示一樣是無效的。至於若有行為能力人發生失智或精神喪失等狀況時怎麼辦呢?此時可以由本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之宣告,之後再由法院指定之監護人來代其為意思表示及代受意思表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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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刑法定原則

「罪刑法定原則」是認識刑法的「第一項重要基本觀念」。刑法第一條既規定「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」簡單的說,一個反社會秩序的行為,是否需要以刑罰加以處遇,必須要有法律的規定,否則握有刑罰權的國家擅斷而恣意的發動對人民處罰,將使得人民的權益無法獲得有效的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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