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關於羈押的8件事>
廚師吳志展因為不滿員警一天內開了數張違停罰單,持菜刀砍傷員警,昨日檢察官聲請羈押,但新北地院認為吳志展坦承犯罪、也沒有逃亡之虞,但為確保被告到庭,以30萬具保代替羈押。新北地檢署今天拘提後,再度向法院聲請羈押,剛剛新北地院裁准。那麼,羈押的目的是什麼?有什麼樣的要件?吳志展是否應該羈押?以下是關於羈押的8件事。
一、羈押的目的是什麼?
羈押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,並非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處罰。如釋字665號理由書中指出:「羈押作為刑事保全程序時,旨在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,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。」
二、什麼情況下可以羈押?
羈押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跟第101-1條,羈押被告之要件有四,必須同時滿足、缺一不可:
(一)犯罪嫌疑重大。
(二)法定羈押事由。
(三)有羈押之必要。
(四)沒有不得羈押情形。
三、什麼是 #犯罪嫌疑重大?
法官形式審查檢察官所提供的資料,判斷被告是否很有可能構成犯罪。
四、#法定羈押事由 有哪些?
現行訴訟法規定的羈押原因有四種,羈押時,法官要說出符合哪個事由:
(一)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
(二)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。
(三)重罪: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。
(四)預防性羈押:101-1條規定之罪名,有反覆實施之虞。
其中,(一)(二)(三)規定在101條,稱為一般性羈押。(四)規定在101-1條,稱為預防性羈押。
五、 #有羈押之必要 是什麼意思?
羈押應該符合比例原則,不要以大砲打小鳥。101條一般性羈押的用語是「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」、101-1條預防性羈押則是「有羈押之必要者」。另外,101-2條前段規定,即便犯罪嫌疑重大、有法定羈押事由,但無羈押之必要者,法院得命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。
六、重罪是不是一定可以羈押呢?
如前所述,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,是法定羈押事由之一。但釋字665號解釋認為羈押之目的應以保全刑事追訴、審判或執行程序為限,單以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,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,限制被告武器平等與防禦權行使,可能違背比例原則、無罪推定原則。因此,在665號解釋之後,以重罪為原因羈押,仍然要符合(被告犯罪嫌疑重大)and(有相當理由認為有「逃亡」、「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」或「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」等要件之一)and(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)者,才可以羈押。
換言之,重罪並無法單獨作為羈押原因,但大法官用的字眼是「相當理由」,其要求低於其他法定羈押事由的「有事實足認」。
七、什麼情況下 #不得羈押?
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:在三種情形下,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聲請具保以停止羈押,法官不得駁回,也就是只能具保停止羈押,包括:輕罪、懷孕5月或產後2月、生病須保外治療。101-2條後段規定,這三種情況下,除非有不能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,不得羈押。
八、101-1條預防性羈押設定的罪名有沒有包括殺人未遂罪?
沒有,但有包括傷害罪。
參考法條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earchNo.aspx…
您覺得砍警案被告,是否應該羈押,符合哪種法定羈押事由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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