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友正律師 依民法第75條規定,無行為能力人(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)所為之意思表示是無效的,而有行為能力人若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,是如同無行為能力人所為,一樣也是無效的。因此新聞中的婦人若已經失智,則縱然其未受監護宣告仍屬有行為能力人,但因為其已失智,因此其所為的意思表示一樣是無效的。至於若有行為能力人發生失智或精神喪失等狀況時怎麼辦呢?此時可以由本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之宣告,之後再由法院指定之監護人來代其為意思表示及代受意思表示。
79歲失智的李姓老婦在大女兒陪同,將價值千萬元房子用7百萬賣給廖姓婦人;廖婦提告要求住在屋內老婦兒子遷出還屋,兒子主張老母早已失智,懷疑姊姊圖謀家產,主張交易無效。法院調查老婦確實已無識別、判斷能力,判決買賣契約無效。
律師黃仕翰表示,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導致失去行為能力,配偶、四親等內親屬等均可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;之後若要買賣受監護人的不動產,都須經法院許可,否則即無效,對無行為能力人較有保障。
判決指出,李姓老婦名下三重區的房子,2010年起給兒子居住,李婦與大女兒同住,並在2013年11月由大女兒陪同與廖婦簽約,以7百萬元賣出這間市價超過1千萬的房子。
房子過戶後,廖婦要求李婦的兒子搬走,又寄出存證信函,但李男置之不理;廖婦提告主張屋主在家屬陪同下簽名完成交易,還有房屋仲介、地政士等人員見證,是合法購屋,李男無權占用,應立即遷出返還。
李男向法官說,廖婦從來沒有到他家看過房子,他對交易不知情;主張母親罹患失智症,影響判斷力,他的姊姊以低於市價近4百萬元價格出售不合理,認為母親根本沒有要賣房產,是姊姊企圖謀奪家產。
法院傳喚李姓老婦,李婦先稱沒有要賣房子,又說她沒有房子;法官再詢問房子賣多少錢,李婦稱不知道、要問女兒,還說不知道為何要簽買賣契約書。
李婦的女兒則證稱,母親確實為了醫療費用與買保險賣房子,因為弟弟不願搬走,讓母親很頭痛,所以便宜出售,條件就是買方必須自己去解決弟弟占用房子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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