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Aug 03 Wed 2016 20:15
  • 羈押

<關於羈押的8件事>

廚師吳志展因為不滿員警一天內開了數張違停罰單,持菜刀砍傷員警,昨日檢察官聲請羈押,但新北地院認為吳志展坦承犯罪、也沒有逃亡之虞,但為確保被告到庭,以30萬具保代替羈押。新北地檢署今天拘提後,再度向法院聲請羈押,剛剛新北地院裁准。那麼,羈押的目的是什麼?有什麼樣的要件?吳志展是否應該羈押?以下是關於羈押的8件事。

一、羈押的目的是什麼?

羈押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,並非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處罰。如釋字665號理由書中指出:「羈押作為刑事保全程序時,旨在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,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。」


二、什麼情況下可以羈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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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在97年間 認識一位朋友 自稱是投資客 專做房屋買賣  說自己有很多房屋可以買賣套現等等

之後又說他名下有房屋不方便背房貸 看到我信用良好 就拱我去買一間華廈 也沒多大 約30坪不到 我也只看到過ㄧ次 因我住台北 也在台北工作所以真的 只看一次

重點是 他只要我幫忙當人頭背房貸 並且說要幫我繳房貸費用

不過 只繳了6期左右 其他都是我繳的 有轉帳資料可以証明!!

再來 大約在99年間 我朋友又出現了 就說有人要買我房子之後 就向我要了證件等等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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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科罰金是可以分期繳納的,民眾可到各法院(或地檢署)服務中心諮詢,檢察官遇到可易科罰金案,也會考量當事人經濟情況,讓當事人改天再繳清罰金或分期付款。

民眾聲請分期有兩種方式,一是被檢方傳喚時當場提出佐證和詳述理由,另一是寫狀紙聲請。為規避有錢卻藉故拖延,檢方通常同意分三期(每月繳一期),若出示低收入戶等資料,檢方可能同意分六到十二期。

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如下:
(1)罰金之繳納: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,期滿不完納者,強制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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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查封或假處分之共有土地能否分割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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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便利商店店員甲趁店長乙不注意時,將限量贈品小熊放進自己的背包中,下班前甲對乙佯稱該贈品小熊似乎遭客人偷走,乙信以為真只好自認倒楣。甲將贈品小熊帶走後,將此小熊以1千元賣給不知情的丙。試問:甲有何刑責?(25分)

【擬答】:

(一)甲對乙佯稱小熊遭竊之行為,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
1.不法構成要件
客觀上,甲對乙佯稱該贈品小熊遭竊之行為,乃施用詐術,依題示乙乃陷於錯誤而信以為真,惟乙因此只好自認倒楣,並非基於處分財產的意思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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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大學生甲發現同為室友的同學乙在期末考時作弊,甲遂要求乙必須獨自承擔本來是平均分配的寢室清潔工作,不然便要舉發乙作弊情事,乙迫於無奈只好照做。試問:甲有何刑責?(25分)

【擬答】:

前言:本題涉及是否成立強制罪之問題,因強制罪乃開放性構成要件,故於違法性層次,須先正面審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具備「手段-目的-關聯」之可非難性,茲就題示,分述如下。
(一)甲要求乙承擔清潔工作之行為,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
1.不法構成要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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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甲男、乙女為情侶,乙女因為罹患絕症全身癱瘓。某日,乙跟甲提及自己生不如死,希望甲能讓自己早日解脫,乙說完後隨即入睡,甲心有不捨,遂以枕頭將乙悶死。嗣後,經由乙的日記以及多位閨中密友證實,乙跟甲表達想死的念頭只是撒嬌,希望能獲得甲更多的關愛,事實上並沒有要求甲結束自己生命的意思。試問:甲有何刑責?(25分)

【擬答】:

(一)甲以枕頭將乙悶死之行為,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普通殺人罪
1.不法構成要件
客觀上,甲以枕頭將乙悶死,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。主觀上,甲具有殺害乙之故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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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屋1年就漏水 住戶氣炸

王友正律師:買到瑕疵漏水預售屋時,買方是可以向建商主張物之瑕疵擔保,要求減少價金,若瑕疵重大時,是可以主張解除契約,而若建商有保固,買方亦可以不解除契約,請求損害賠償。此外,也可以主張建商不完全給付,要求建商修補或賠償。而如果因為建商漏水造成買方有財物上的損害,也是可以向建商請求賠償。最後,別忘記蒐集證據與通知,若真的遇到問題,首先要拍照或錄影存證,然後立刻通知建商房屋有瑕疵,如此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。

潮州1批完工剛滿1年的新屋,在蘇迪勒颱風過後嚴重漏水,牆上出現一道道水痕,裝潢也跟著遭殃,讓住戶氣炸,在住家陽台掛起「剛交屋就滲水嚴重」的布條抗議。建商表示,目前已協助漏水住戶進行防漏補強工程。

住戶表示,這批建案是建商蓋的第2期屋,去年8月完工,今年交屋後,7月1波大雨屋內開始多處發生漏水問題,包括陽台、樓梯間、臥室無一倖免。向鄰居打聽後,才發現多戶都慘遭水禍。

他說,第2期共有18間房屋,竟有7、8戶都有漏水問題,比例高的誇張;再詢問附近第1期房子住戶,也有多戶漏水。他氣憤說,買新屋花了幾百萬元裝潢之後,原本以為有個溫馨的住家,沒想到才剛搬進去就是惡夢的開始。

建商委託的蘇姓代書表示,建商蓋房子無法保證所有的屋子都不漏水,何況現在氣候如此異常;不過屋子會漏水是事實,建商也有誠意解決,請到專業的防漏公司前來進行補強工程,也提供5年保固,目前大部分住戶都已完成,但有住戶不願施作,反要求建設公司退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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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友正律師 依民法第75條規定,無行為能力人(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)所為之意思表示是無效的,而有行為能力人若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,是如同無行為能力人所為,一樣也是無效的。因此新聞中的婦人若已經失智,則縱然其未受監護宣告仍屬有行為能力人,但因為其已失智,因此其所為的意思表示一樣是無效的。至於若有行為能力人發生失智或精神喪失等狀況時怎麼辦呢?此時可以由本人、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之宣告,之後再由法院指定之監護人來代其為意思表示及代受意思表示。

79歲失智的李姓老婦在大女兒陪同,將價值千萬元房子用7百萬賣給廖姓婦人;廖婦提告要求住在屋內老婦兒子遷出還屋,兒子主張老母早已失智,懷疑姊姊圖謀家產,主張交易無效。法院調查老婦確實已無識別、判斷能力,判決買賣契約無效。

律師黃仕翰表示,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導致失去行為能力,配偶、四親等內親屬等均可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;之後若要買賣受監護人的不動產,都須經法院許可,否則即無效,對無行為能力人較有保障。

判決指出,李姓老婦名下三重區的房子,2010年起給兒子居住,李婦與大女兒同住,並在2013年11月由大女兒陪同與廖婦簽約,以7百萬元賣出這間市價超過1千萬的房子。

房子過戶後,廖婦要求李婦的兒子搬走,又寄出存證信函,但李男置之不理;廖婦提告主張屋主在家屬陪同下簽名完成交易,還有房屋仲介、地政士等人員見證,是合法購屋,李男無權占用,應立即遷出返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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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刑法定原則

「罪刑法定原則」是認識刑法的「第一項重要基本觀念」。刑法第一條既規定「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」簡單的說,一個反社會秩序的行為,是否需要以刑罰加以處遇,必須要有法律的規定,否則握有刑罰權的國家擅斷而恣意的發動對人民處罰,將使得人民的權益無法獲得有效的保障。

在罪刑法定主義之下,包含了四項法律原則: 
(1)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—即行為後法律有變更,也不能以變更後的法律處罰在前的行為,但是在「從新從輕原則」之下,如果變更後的法律處罰較輕者,即以較輕的法律處罰(刑法第二條)(2)習慣法禁止原則(3)類推適用禁止原則(4)絕對不定刑期禁止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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